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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10-13     浏览次数:     来源:

浦口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行为,维护浦口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浦口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浦口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等流转交易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未实行家庭承包的自然资源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各类资产形式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拥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不包含小产权房及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和规划已确定为商品住宅开发土地的流转。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未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鱼塘、林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使用权;

(二)集体所有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集体所有的交通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四)农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等,按照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五)集体依法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

(六)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流转交易程序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产权明晰;

(二)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

(三)纳入征地拆迁计划的;

(四)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权利流转交易的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需向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出申请书;

(二)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同意流转交易决议书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转交易的证明;

(三)需要评估、竞价的须提供评估、竞价报告文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对资产流转交易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权属确认。

第十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通过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站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的基本情况(流转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名称;流转交易性质(出让、出租、转让、租赁)及流转交易对象范围;流转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合同期限、流转交易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

(二)流转交易的集体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凡对申请流转交易的资产有转入意向者,应当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递交转入申请及相关文件。

(一)转入申请书;

(二)转入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转入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转入方的资信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对意向转入方的转入申请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通过资格审查的转入方按照流转交易评估价值的2%缴纳流转交易保证金后,转入方取得流转交易资格。

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采取协议转让、网络竞价、现场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流转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同等条件下,原转入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没有原转入方(使用方)的,转出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无人提出转入申请的,经转出方同意,可选择继续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流转交易。

第十四条  流转交易成交意向公示3日无异议后,流转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转出方与转入方通过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组织合同价款结算。

成交转入方的流转交易保证金在流转交易合同签订并在支付合同首付价款后5日内返还转入方。未成交转入方的流转交易保证金在流转交易合同签订后5日内返还转入方。

第十六条  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涉及产权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转出方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权属证书。

 

第四章  流转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流转交易底价,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同时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市场指导价;转让价格低于底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员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确认后中止、终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终止流转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出终止流转交易书面申请的;

(三)人民法院发出终止流转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流转交易市场或者扰乱流转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转入方进行公平流转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区监管委办公室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浦口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5101日起施行